文章简介:解读《关于调整我市困境儿童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为更好地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市民政局制定了《关于调整我市困境儿童生活费标准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13号)、《北京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北京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京民福发〔2016〕228号)、《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困境儿童生活费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430号)等相关精神,孤儿基本生活应不低于我市平均生活水平。目前,我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800元。此标准始于2016年,至今已三年。在此期间,我市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孤儿等生活费已难以满足成长发展的需求。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对象
保障对象总体上与《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困境儿童生活费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430号)明确的范围保持一致。依据《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救助管理机构长期滞留的生活无着儿童安置保障工作的通知》(京民儿福发〔2018〕330号)要求,增加已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且解决集体户口的生活无着儿童。
(二)调整标准
按照“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我市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此次孤儿、弃婴生活费调整至每人每月2200元,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且已办理集体户口的流浪乞讨生活无着儿童、打拐解救儿童、由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标准进行保障,其他困境儿童按照京民福发〔2016〕430号文相应提高。
(三)经费来源
按照京民福发〔2016〕430号文要求,所需资金按照原有渠道给予保障。
(四)调整时间
此次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2019年7月1日。